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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1-28 1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支出和报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新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在《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除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外,本细则适用所有以学院名义申请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和院级科研项目(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第三条 外单位拨入的科研经费必须拨付到学院财务账户:
账户名:中共中央办公厅电子科技学院
开户行:工行北京科技园支行
帐 号:0200296419200078528
第四条 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有效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承担直接责任。经费报销严格遵从据实据事的原则,支出必须与项目研究紧密相关。
第五条 纵向项目、国拨经费横向项目购置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设备、部件和材料等,须执行政府采购流程。
第二章 经费管理的一般细则
第六条 除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有明确规定外,科研项目的预算和支出科目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数据采集费、会议/差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
第七条 设备费。购置设备须由项目组填写《科研设备、材料购置申请单》提出申请,科研管理处审核,采购部门统一采购;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须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第八条 材料费。元器件、零部件、电路板、计算机配件等由项目组提出申请,科研管理处审核,采购部门统一采购,项目组领用;科研用办公用品由项目组提出申请,科研管理处审核,项目组从学院办公用品库领用。不予报销SD存储卡、充电宝等与项目研究非直接相关的材料。
第九条 测试化验加工费。报销须附明细单和相关性说明。
第十条 数据采集费。报销调研、问卷调查支出,须附调研提纲、调查问卷题目、范围和结果。
第十一条 会议/差旅/合作交流费。项目组组织或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以及组织调研等,需填写《科技活动审批单》,凭相关票据及会议通知或调研提纲报销;出国出境参加学术会议纳入学院统一管理。
报销北京市内交通费,须提供乘坐人、乘坐时间、出发和到达地点、相关性说明。
第十二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报销图书、资料须附明细清单。报销文献检索和查新费用须附检索明细与证明。发表论文,须填写《论文版面费报销申请表》。出版著作,须按有关规定签署合同,执行合同审批流程。报销打印和复印费,须附明细清单和相关性说明。报销知识产权事务费,须附相关材料和相关性说明。报销科研材料、资料邮寄费,须提供所寄物品名单、邮寄时间、寄送地点、相关性说明。
第十三条 劳务费。发放劳务费,须填写《科研项目劳务费领取单》。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发放,项目组须提供领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和开户行名称。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费。发放专家咨询费,须填写《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领取单》。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发放,项目组须提供领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和开户行名称。支付标准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通信咨询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通信咨询6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咨询活动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人天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费用。项目主管部门若允许列支其他费用,在申请预算时须单独列示,支出报销须按预算执行且须提供相关性说明。
第十六条 项目组应按有关规定发放科研绩效金(激励金),须据实合理编制绩效支出计划,填写《科研绩效金(激励金)发放登记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不安排绩效支出。
第十七条 需要支票或转账汇款支付的支出,须填写《支票领用申请单》或《汇款申请单》,审批后交由财务资产处办理。项目组拿到发票后,只需填写《销账单》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财务资产处即可。
第三章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单次测试化验加工支出超过3000元的,须经过科研处论证审批;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餐费。
第十九条 教师自由探索、团队、学科项目的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之和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20%;研究生项目不安排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第四章 报销审批流程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报销审批流程如下。
(一)报销金额小于5000元的,由科研管理处审核。
(二)报销金额大于5000元(含)的,由科研管理处审核,科研工作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所有支出在报销前须由财务资产处处长复核审批。
第二十一条 教研项目的报销审批流程,由教务处商财资处确定。
第二十二条 支出额度超过20000元(含)时,须签订合同,执行合同报销审批流程,归口财务资产处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财务资产处与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科研课题经费使用管理细则》(院科发〔2012〕5号)、《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术论文版面费报销管理规定》(院科发〔201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