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部

院发〔2017〕19号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7 17:5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推进学院学风校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北京电子科技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表彰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个人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  表彰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

第五条  授予荣誉称号

荣誉称号分为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

(一)个人荣誉称号

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团)干部、优秀毕业生、学生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团)干部评选总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于每年4月中旬前评选;院级优秀毕业生人数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0%,北京市级优秀毕业生人数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5%,学生优秀党员不超过在校学生(含研究生)正式党员总数的10%,学生优秀党务工作者不超过学生(含研究生)党务工作者总数的15%,于每年6月中旬前评选。

(二)集体荣誉称号

包括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先进团支部)、文明宿舍。先进班集体不超过学生班级总数的25%;文明宿舍不超过宿舍总数的10%。优良学风班每年10月初评选,先进团支部于每年4月中旬前评选,文明宿舍于每年6月中旬前评选。

第六条  颁发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及研究生中二年级(含)以上特别优秀学生,奖励名额依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学生比例执行,本科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中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名额依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学生比例执行,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蔡冠深奖学金

获奖学生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一等奖每人每学年奖励1600元,二等奖每人每学年奖励1200元。按学年评定。

(四)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奖学金

用于奖励经学院认定的学科竞赛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中表现出色、成绩突出的学生。学科竞赛奖励分AB两类。A类为以团队形式参加的高水平综合类竞赛,B类为以个体形式参加的单科竞赛。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级别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A

10000

8000

6000

4500

B

2500

2000

1500

1200

省部级

A

4000

3000

2000

1600

B

1000

800

600

500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验收结果为“优秀”的项目,项目组获得奖励1000元。

(五)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奖金700元;二等奖,奖金500元;三等奖,奖金400元。优秀学生奖学金最高比例不超过在校学生总人数的35%。其中:一等奖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的5%,二等奖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的10%,三等奖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的20%。于每学期初开始评选。

(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奖金6000元;二等奖,奖金5400元;三等奖,奖金4800元。比例为:一等奖学金60%,二等奖学金23%,三等奖学金17%。学制两年半的研究生,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按半年的标准发放。

第七条  参加校外体育比赛奖励金

奖励对象为经过学院批准并代表学院参加省级及以上的各类体育比赛并获得大会规定奖励名次的运动员。

(一)个人单项奖与团体项目奖

获得多项名次的运动员按照不同单项名次奖励金额累计奖励(含破纪录奖、晋级奖、体育道德风尚奖等);按照单项名次奖励金额的2/3奖励每个主力队员、按照1/2奖励每个非主力队员(含体育道德风尚奖等)。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级别与类型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风尚奖

国家级

单项

10000

8000

6000

45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500

团体主力队员每人

6700

5300

4000

3000

2300

2000

1700

1300

1000

500

团体非主力队员每人

5000

4000

3000

2250

1750

1500

1250

1000

750

500

省部级

单项

3000

2000

1500

1000

500

400

300

200

150

50

团体主力队员每人

2000

1300

1000

630

330

260

200

130

100

50

团体非主力队员每人

1500

1000

750

500

250

200

150

100

75

50

(二)运动员晋级奖

非二级运动员,在比赛中达到二级运动员标准的,奖励300元;入学时的二级运动员,在比赛中达到一级运动员标准的,奖励1000元。

第三章  评选表彰奖励的条件

第八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中共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最近两学期获得二等以上(含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年级及以上年级的学生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三)在文化艺术、学术科技活动等方面有突出成绩,参加校级以上科研项目并积极开展研究,应结题项目通过验收。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大学生体质测试成绩优良。

第九条  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一)遵守团章,正确履行团员义务,行使团员权利,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最近两学期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年级及以上年级的团员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三)在学术科技、文化艺术活动等方面有良好成绩。

(四)尊敬师长,遵纪守法,在团员中积极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条  学生优秀党员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自觉加强理论学习,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时刻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牢记党的宗旨,服从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履行党员义务,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三)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最近两学期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作风踏实,严守纪律,积极投身各类实践活动,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党的组织关系在学院的正式党员。

第十一条  学生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条件

(一)具备优秀共产党员基本条件,热爱和熟悉党务工作,钻研业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良好成绩。

(二)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作风民主,工作务实,深入实际,以身作则,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三)在党总支、党支部担任委员以上党内职务的正式党员。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曾获得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在校期间获优秀学生奖学金3次以上;被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三)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身体健康,体育达标成绩优良。

(四)自觉遵守学院就业规定,履行就业协议;到中西部艰苦地区及基层机要部门就业的优先考虑。

符合院级优秀毕业生条件,且获省(市)级以上学科竞赛奖、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成功申请国家专利的学生,优先推荐为市级优秀毕业生人选。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中共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

(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最近两学期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三)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开拓精神,组织协调能力强,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

(四)具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乐于奉献,工作作风正派,有很好的群众基础,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四条  优良学风班评选条件

(一)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学习刻苦,学风严谨,学习效果显著,班级同学获得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比例不低于30%;二年级及以上班级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累计通过率达到当年北京市四级考试一次平均通过率。

(二)课堂秩序良好,班级同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同学之间在学习上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三)积极参加科技文化、社会实践等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班内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科研项目)研究的同学较多,获得较多省部级(含)以上科技竞赛奖励(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等按省部级奖励计)。

(四)尊敬老师,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班级无违纪现象。

第十五条  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团支部和班委会班子健全,团支部凝聚力强,民主团结,分工协作。学生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好,以身作则,紧密联系同学,主动带领同学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经常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能够体现思想性、教育性,做到有主题、有质量、有成效。认真执行团组织的各项制度,并不断建立健全集体各项教育和管理制度,出色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任务。积极做好团员教育管理、推优入党和团费收缴等工作。

(三)具有积极向上、文明健康、团结和谐、朝气蓬勃的良好班风,支部成员均能模范遵守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具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勤奋创新、互帮互学的优良学风,最近两学期获优秀学生奖学金比例高于全系平均比例,三年级及以上年级班级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通过率高于全系平均比例,补考人次低于全系平均值。

(五)积极开展社会实践、学术科技、文化艺术和体育锻炼等活动。最近两学期支部成员参加社会实践比例较高,质量较好。

第十六条  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一)宿舍成员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宿舍成员集体观念强,互相帮助,团结和谐,宿舍风气好。宿舍学风良好,有浓厚的学习氛围,成员学习成绩良好,最近一学期无不及格现象。

(三)宿舍成员严格遵守《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受处分现象。

(四)宿舍一学期安全卫生检查无不合格现象,优秀次数不少于3次;宿舍成员无晚归现象。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进取,奋发向上,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课程成绩排名在本年级前5名。

其中,研究生还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获省(市)级以上学科竞赛奖,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成功申请国家专利的学生优先推荐;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进取,奋发向上,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课程成绩排名在本年级学生总人数的前三分之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获省(市)级以上学科竞赛奖,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成功申请国家专利的学生优先推荐。

第十九条  蔡冠深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本科生:在全院范围内从获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二等奖学金的学生中择优评定。评定时,按上学年课程绩点排序确定。

(二)研究生:一年级研究生不参评;二年级的研究生按学分绩点成绩排名择优评定;三年级的研究生从连续两年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中择优评定。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一、二等奖学金评定标准:

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按照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进行名次排序,且考试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含),确定一、二等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定标准:

1.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按照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进行名次排序,且考试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含),确定三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的15%

2.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按照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进行名次排序,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前15%,仅因一门考试课程单科成绩未在70分(含)以上而不符合上述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可根据排名确定三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的5%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二)评选办法:

1.第一学年的评定,按复试综合成绩顺次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被学院录取的推免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2.第二学年的评定,综合学业成绩、科研成果与实践活动等进行评定。

3.第三学年的评定,根据答辩成绩确定奖学金等级。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学年中有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违反校规校纪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未按学院的规定报到和注册者;无故旷课、擅自离校或私自在外住宿者;不积极参加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有各种学术不端行为者;宿舍安全卫生检查评比中,有3次(含)以上不合格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各级组织交给的任务等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个人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三条  班级考试不及格比例较高,班级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班内有因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班级宿舍安全卫生检查不合格占比高于30%,班级同学预备铃响之后到达教室一学期超过20人次的,取消该班参加优良学风班、先进团支部的评选资格。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荣誉称号和奖学金的申报评选程序

(一)名额分配。每学年初,组织宣传处、学生工作处、团委与研究生工作部根据规定的比例或上级下达的指标进行名额分配;

(二)申请评议。学生根据自身条件,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在同一学年内,申请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由申请学生所在班的班主任组织班委会和学生代表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上交所在系(部);

(三)各部门初评。各有关部门组织对申请学生情况进行初评,在初评合格的基础上,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审核及公示。各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将初评情况及申请表报组织宣传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上报学院审批,其中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还要经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五)审批及发放。经学院批准的奖学金及奖金,由财资处予以发放。评选的国家奖学金需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后,由财资处发放。

第二十五条  体育比赛奖励金的发放程序

(一)填写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申请表;

(二)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的总结报告;

(三)提供参加比赛的电子照片和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有关部门组织对申请学生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上报学院审批;

(五)审批及发放。经学院批准的奖金,由财资处予以发放。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