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部

院学发〔2017〕1号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征兵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7 17:51


为规范我院在校大学生的征兵工作,根据国家兵役征集部门有关征兵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征集对象、条件

1.征集对象

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男生年满1822周岁(毕业生可放宽至24周岁),女生年满1822周岁。

2.政治条件

本人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历史清楚。

其他具体条款参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布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执行。

3.身体条件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其他具体条款按照国防部新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集程序、办法

1.按照本人报名、学院推荐、体检政审、批准入伍的程序进行;

2.学院与丰台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动员、报名和目测摸底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参加征兵体检人员名单;

3.学院保密保卫处具体承办体检合格应征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

4.对体检政审合格拟批准入伍学生进行公示。

三、优抚待遇

1.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保留至其退出现役后两年内,退出现役后一般应回原专业复学,如确有必要转换专业的,由学院研究决定。

2.回原专业复学的学生,学院承认其入伍前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对已修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五分之四课程,因入伍而未参加课程考试的,学院在参考其平时学习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其该课程的成绩,成绩及格给予相应的学分。

3.培养方案中的任意选修课、第二课堂教学内容,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选学,对于修读学分不作要求。

4.学生退出现役复学时,原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院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经学院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5.应征入伍学生学制内的学费或助学贷款由国家代缴代偿。服役期间,学院每年补助人民币3000元。

6.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义务兵家属优待规定给予优待。

7.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时不愿复学而希望就业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其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8.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第一学期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9.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原本科学生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列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攻读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四、其他说明

1.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院安排复学;

2.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判刑的,不予复学。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