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部

院学发〔2017〕3号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27 17:5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营造安全、舒适、整洁、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北京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生公寓入住的所有学生,所指学生公寓是指学院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各系、研究生工作部、财务资产处、后勤管理处、保密保卫处、团委等部门领导和学生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明确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职责;研究决定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措施及问题;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和收费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关系。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学生工作处承担。其职责是:落实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制定公寓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生住宿分配、调整等。

第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实施。各系、研究生工作部、财务资产处、后勤管理处、保密保卫处、团委共同配合,实施综合管理。

1.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生公寓服务管理与运行保障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调整、分配学生宿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公寓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安全卫生的检查评比;负责处理学生公寓内发生的一般违纪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学生公寓内发生的违法案件。

2.各系负责本系住宿公寓内学生的公共道德、行为规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消防安全日常教育管理、宿舍内务卫生督促检查工作;协助学生工作处对在宿舍违规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3.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住宿公寓内研究生的公共道德、行为规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消防安全日常教育管理、宿舍内务卫生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向学生工作处提供新生录取及毕业生名单;负责对在宿舍违规违纪研究生进行处理。

4.财务资产处负责保障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经费;根据新建或变更住宿条件的学生公寓住宿费审核标准,变更收费许可证;对住宿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按核定标准以学年为单位收取住宿费并开具合法票据。

5.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公共部位清洁卫生和水、电、房屋、家具等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维护等工作。

6.保密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的治安、消防安全等综合管理,负责安全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7.团委负责统筹开展学生公寓文化建设活动;配合学生工作处和各系做好文化创建和风采展示活动;引导学生组织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宿舍管理

    第五条  学生宿舍的分配和调整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负责。因特殊情况需个别调整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学生工作处统筹安排。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前与公寓管理科签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生公寓住宿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学生不得私自到校外住宿。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外居住的学生,须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第六条  凡在学生公寓住宿学生,必须按照统一安排的房间住宿,禁止任何学生私自调换寝室。

第七条  若遇公寓宿舍维修等原因,学生工作处同有关部门协商后,可以对学生宿舍进行局部调整或重新安排。

第八条  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学院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按照规定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因休学等原因离校半年以上的学生,应到公寓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复学时办理进住手续。

第九条  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限内离校,所在宿舍钥匙由最后一名离开宿舍的学生收齐并上交公寓管理科,经检查房间设施设备无损、卫生状况良好后方可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第十条  学生公寓宿舍钥匙实行备用制。学生因特殊情况借用宿舍备用钥匙,可凭本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本楼层公寓管理员查验确认,方可借用该寝室备用钥匙并及时归还。

第十一条  宿舍门锁自然损坏应及时报告公寓管理科,由公寓管理科及时调换新锁。自行调换新锁的,应及时将备用钥匙交公寓管理科。属学生管理不当丢失钥匙的,应自行配制。

第十二条  公寓学生库房钥匙由各系指定责任心强的本楼层学生管理,使用者不得私自配钥匙或转借钥匙。

第四章  门卫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实行门卫制,昼夜值班。公寓值班人员负责按时开关公寓大门。

第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归宿,因事迟归者,应主动向公寓门卫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按规定登记。无患病等紧急情况,宿舍关门后不得外出。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实行来访客人登记准入制度。访客须在公寓楼值班室登记,并在当天20:00前离开宿舍。

第十六条  严禁男性进入女生宿舍。因设备维修和卫生、消防检查等工作需要进入女生公寓的男性工作人员,必须2人以上或由公寓管理科工作人员陪同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物品进出查验制度。公寓管理人员根据工作职责有权对学生带入带出宿舍楼的物品进行检查;学生应主动配合并凭本人有效证件办理携物出门登记手续。公共设施、设备不得带出学生宿舍。  

第五章  内务管理

第十八条  宿舍被褥等卧具统一规格标准,由学生工作处联系北京市教委指定生产厂家于新生报到时来院销售,学生个人购买,禁止个人自带。

第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保持室内卫生干净整洁。坚持卫生值日制,由本宿舍全体人员轮流值日。每间宿舍选定1名室长,室长对本宿舍安全、卫生和人员归宿情况负责。

第二十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禁止将剩饭、剩菜倒入水池、走廊、卫生间。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走廊、楼道和窗台等公共区域放置个人物品。对公共区域无人认领物品,公寓管理科巡查人员可视为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门窗、楼道、宿舍内墙壁上张贴广告或其他宣传纸张材料。宿舍门上除学院统一设置的标牌外,禁止悬挂、张贴其他任何物品。

第二十三条  自觉遵守学院学生宿舍作息制度,不在宿舍楼内打球、踢球以及进行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保持宿舍安静环境。

第二十四条  禁止将宠物带入宿舍或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六章  公共设施、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觉爱护公共设施设备,正确使用学生公寓内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发现损坏应报告公寓管理科。因人为损坏,学院将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并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严禁私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共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严禁私自开启空调电源插座封条(特殊情况开启须报公寓管理科,由工作人员现场开启)。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实行定额用电制度。学院提供公寓基本照明用电,每间宿舍每月由学院定额补贴一定的用电额度,超出定额费用由宿舍人员共同负担。

第二十八条  公寓管理员定时巡查公寓安全卫生状况,随时掌握公共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对损坏的设施设备及时报修并做好登记。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意识,管好自己的财物。离开宿舍要关好窗、锁好门,现金及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严禁在宿舍内赌博和打麻将,禁止酗酒、打架斗殴、聚众哄闹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严禁向窗外抛摔物品,或在宿舍、楼梯、走廊踢球或从事其他毁坏公物、危害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用水用电的规定,严禁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络线必须有序设置使用,离开宿舍前应检查各类电器使用状况,注意切断水源、电源。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违章电器包括:电磁炉、热得快、电饭锅、电热杯、洗衣机、电冰箱、烤火炉、微波炉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不宜在宿舍内使用的大功率电器。

第三十四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公寓,严禁在床上点蜡烛看书,严禁在公寓内抽烟,不得在宿舍区域内焚烧废纸、杂物及燃放烟花爆竹等。

第三十五条  保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爱护消防器材,不得破坏或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禁止在学生公寓公共楼道、消防安全出口处摆放自行车或堆砌物品。

第三十六条  严禁将非法书刊和非法音像制品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内制作、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及淫秽音像制品。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门卫值班员和学生工作处,有关部门应做好消毒和防控工作。患传染病的学生应按医院的要求调整宿舍,治愈后,经医院同意方可搬回宿舍住宿。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实行重大事项预警制度。对停水、停电等影响学生生活的事项或洪水、暴雨等可能影响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公寓管理人员在得到消息的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并做好应急预案。

第八章  安全卫生检查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实行安全卫生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制度。

(一)宿舍安全卫生检查具体标准:

1.宿舍地面干净清洁,无烟头。

2.个人物品摆放有序,被褥、衣物折叠整齐;育材楼卫生间干净无异味,洗漱池无污垢。

3.无私拉乱接电源线、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行为。

4.无私自调换宿舍门锁现象。

5.公共设施设备等无人为损坏。

6.本宿舍人员无楼道乱堆乱放物品的现象。

7.本周期无学生夜不归宿的现象。

(二)宿舍安全卫生检查评定等次:

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达到上述宿舍安全卫生检查具体七项标准的即为合格等次,特别干净、整洁、有序的即为优秀等次,有七项中其中一项不合格的即为不合格等次。

安全卫生检查情况由学生工作处定期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检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宿舍,由所在系部责令两天内整改完毕,公寓管理科负责复查。

第四十条  学生公寓实行安全定期检修制度。

1. 每学期放假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学生公寓所有宿舍及公共区域内电器、线路等用电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大检修。

2. 每学期放假后,由保密保卫处对学生公寓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大检修。

第四十一条  每学年适时组织全体住宿学生进行一次火灾紧急疏散演练,具体工作由保密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学院开展学生宿舍文明创建活动,对一学期连续三次检查评定为优秀的宿舍予以通报表彰。

第四十三条  对一学期三次检查评定为不合格的宿舍,本学期取消其宿舍全体人员入党资格;其宿舍全体人员无资格参加学院级以上(含学院级)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的评比。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扰乱住宿管理秩序的,根据《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阻挠管理人员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住宿秩序等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擅自调换房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内吸烟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擅自留宿非本院学生,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楼内故意向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黄色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带入宿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将宠物带入宿舍或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不遵守公寓作息时间,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晚归超过3次(含3次)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有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章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