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部

院学发〔2017〕5号北京电子科技学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7 17:5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解决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北京电子科技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对学生的资助方式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蔡冠深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等。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应当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学生资助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六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和困难学生两个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本人为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

3.家庭被民政部门确定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没有固定收入来源。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城镇下岗且未再就业职工;

2.家庭成员因患病治疗且开销较大;

3.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及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及出现意外事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

4.家中无固定收入,且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5.来自农村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收入低,家庭经济困难;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如有下列情况,需提供相关材料:

(一)孤儿、残疾、烈士子女、优抚家庭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二)城镇低保户或特困户,提供《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和发放当年补贴的造册登记表复印件;

(三)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因丧失劳动力,提供县级及以上的医疗单位疾病证明;

(四)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9月份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各系和研究生工作部认定工作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九条 经学院审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本科生)、蔡冠深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类奖助项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一)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购买高档通讯工具和电子产品、高档时装、奢侈化妆品等超出正常学习生活需要的高额消费、频繁消费或其它不适当开支;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校规校纪受到处分;

(三)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申请认定资格;

(四)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两种模式:一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通过就读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二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原则上,研究生助学贷款以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主。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每学年贷款金额本科生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按约定偿还本金。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及研究生。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努力,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经济确实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院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保证正确使用所借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七)国家助学贷款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和学院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加盖学院公章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

(三)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原件;

(四)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同意书;

(五)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六)学生证复印件(未办理学生证的暂缓提交);

(七)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10月份集中受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借款人在新学年开学后向所在系(部)提出贷款申请,各系(部)初步审核借款人材料,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四章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

第十六条 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每年补偿或代偿总额的1/3,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十七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在校生(含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

第五章  助学金

第十八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资助其生活费为目的,资助名额依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学生比例执行,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进取,奋发向上,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努力学习,课程成绩原则上无不及格现象;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500/月,每年资助12个月。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蔡冠深助学金

按学年评定,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报。申请基本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努力学习,课程成绩原则上无不及格现象;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十一条 助学金评定程序

(一)名额分配。每学年初,学生工作处与研究生工作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划拨给学院的名额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情况进行名额分配;

(二)申请评议。学生根据自身条件,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由申请学生所在班的班主任组织班委会和学生代表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上交所在系(部);

(三)各部门初评。各有关部门组织对申请学生情况进行初评,在初评合格的基础上,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审核及公示。各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将初评情况及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公示情况和推荐意见上报学院复审;

(五)审批及发放。经学院批准,由财务资产处发放。

第七章  勤工助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生活条件、培养工作能力和提高综合素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正常学业任务的完成。有考试不及格的学生,不得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只限于课余时间。学生工作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每小时劳动报酬为10元。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末学生工作处根据各有关部门的需求,提出勤工助学岗位需求、经费预算。岗位和预算确定后,学生工作处通知用人部门选择申请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每学期末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进行审核汇总,将《学生勤工助学补助发放表》交财务资产处,财务资产处负责发放勤工助学补助。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能申请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在复审及公示过程中,如有条件不合格,不予递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