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团支部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6 11: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巩固和创新基层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团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思想引领作用,着力提升团支部运行活力、工作开展活力和团员参与活力,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团支部,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所有团支部。

第三条  团支部考核由院团委和各系团总支组织实施,于每学期结束后进行。团支部学年最终考核等次将综合每学年2个学期的考核成绩确定。

第四条  团支部的职责是:

(一)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牢记五个坚持,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对党忠诚,甘于奉献。

(二)宣传、执行学院各级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引导团员和青年自觉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接班人和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三)教育团员和青年学习革命前辈,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和机要精神,唱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弘扬网上主旋律,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践行忠诚、笃学、严谨、守纪的校训,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

(五)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培育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组织团员参加学院和各系开展的各项活动。

(六)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收缴团费,及时检查和汇总超龄团员名单,协助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七)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健全团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八)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的工作岗位。

第二章  考核目标与要求

第五条  政治理论学习扎实深入。团支部精心组织开展学院和各系要求的政治理论学习活动,同时积极主动探索开展具有支部特色的政治理论学习活动;政治理论学习效果深入人心,团员思想政治素质普遍较高。

第六条  活动丰富多彩,富有内涵与教育意义。团支部能积极响应和贯彻落实学院和各系要求,保质保量完成规定开展的团日活动、学生活动,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参观学习、经验交流、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思想性强、具有教育意义、对同学成长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学生活动,收到良好的活动效果。

第七条  团支部综合表现良好。团支部团员积极上进,学习成绩良好;纪律规矩意识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集体凝聚力强,互相关心、互相帮助;集体责任感强,积极参与学院、各系和团支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第八条  自身建设完善。团支部落实班团一体化到位,委员会班子健全,职务设置符合规定,分工明确,按时进行民主换届;组织生活规范,三会两制一课制度执行良好,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按时按要求召开,参加人数符合规定,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健全严格,团课参与度高,吸引力强;团员发展、团费收缴管理、团组织关系转接、推优入党等基础团务工作符合要求。

第九条  干部队伍作用突出。团支部委员会干部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质良好,工作能力强,学习成绩良好,奉献意识和纪律规矩意识强,能切实发挥学生干部先锋模范、上传下达、参谋助手和组织凝聚的作用,得到团员的普遍认可和拥护。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条  团支部考核分为本支部自评、院团委测评、系团总支测评和本支部团员评议四个部分。团支部考核成绩为四种考核方式得分累加之和,总分为200分。其中本支部自评满分90分,院团委测评满分30分,系团总支测评满分40分,本支部团员评议满分40分。

第十一条  本支部自评由各团支部对照自评项目,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填写自评测评表,逐项进行自评。加分项必须提供证明,可以是照片、文件或者其他能证明的材料。

第十二条  院团委测评由院团委综合支部手册抽查情况、支部活动旁听情况和自评材料提交情况对照相应考核表对团支部进行测评。

第十三条  系团总支测评由系团总支对照相应考核表对团支部进行测评。

第十四条  本支部团员评议由本支部全体团员对照相应考核表对团支部进行匿名评议。

第十五条  团支部每学期的考核成绩将反馈给各个团支部,如团支部有异议,可向系团总支申请核实。核实只针对成绩核算,不更改测评和评议分数。团支部无异议后院团委会将团支部学期考核成绩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团支部每学年2个学期的考核成绩将分别以50%的比例计入团支部学年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  团支部学年考核成绩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60-80分(包括60分,不包括80分)的为合格等次;80分及以上且团支部排名不在前20%以内的为良好等次;80分及以上且团支部排名在前20%以内的为优秀等次。院团委会将团支部学年考核成绩与最终考核等次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团支部学年考核成绩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未按班团一体化要求设置团支部委员会的;

(二)填写自评表时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数据和信息的;

(三)考核过程中出现拉票串票情况的;

(四)开展学生活动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第十九条  团支部学年考核成绩将作为团支部评优、团支部委员会干部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条例相关条款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