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1-26 11:2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生干部管理工作,调动学生干部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特长,促进全面发展,打造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青年学生信得过的学生干部队伍,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学生干部,包括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研究生会学生干部;各系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团支部和班级学生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干部的培养、选拔、监督、考核等工作,在各系党总支和院团委双重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  学生干部的职责是:

(一)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学生干部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都应积极努力、精益求精,为同学做出表率,带动同学进步与提高;

(二)充分发挥上传下达的桥梁纽带作用。学生干部要认真领会学院的决策部署、规章制度、工作安排,准确传达给同学们,同时要向学院和老师及时反馈同学们的思想动态和意见建议;

(三)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学生干部应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努力完成学院和老师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充分发挥组织凝聚作用。学生干部应善于组织动员,有效凝聚共识,团结所负责部门的同学齐心合力做好工作;

(五)充分发挥宣传动员作用。学生干部应认真学习学院及各系的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向同学转发通知、推送等线上信息。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对党忠诚,甘于奉献,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模范践行“忠诚、笃学、严谨、守纪的校训,能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勤奋刻苦、成绩优异,综合素质高,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执行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够胜任所担任的职务。

第六条  严于律己、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在同学中展现正能量,树立好形象。

第七条  为人真诚本分、诚实守信、谦虚低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得到同学的普遍认可和拥护。

第三章   

第八条  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各系团学选任学生干部要按照共青团有关文件和学生组织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公开竞选、考察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应按照社团管理规定和章程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新生团支部和班级的学生干部由各系在了解学生基本情况、意愿后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临时指定,其后应在第二学期初按照《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班团一体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过公开竞选、考察征求意见、公示的程序改选。

第十条  除第九条所述情形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学生干部。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选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组织推荐,通过公开竞聘等方式,由院团委或系团总支审核通过产生。院团委负责选任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院团委会同研究生部负责选任研究生会学生干部;系团总支负责选任系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和团支部、班级委员并报院团委备案。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干部每学年第一学期通过公开选拔、面试、考察征求意见和公示的程序进行集中招新,每学年第二学期可根据任职情况补充招录。各系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招新参照院团委、学生会干部招新办法进行。学生社团每学年上学期进行一次集中招新,其他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招新。

第十三条  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研究生会学生干部,系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团支部和班级委员,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均为一年,任期届满后必须进行换届。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再在本班以外担任学生干部。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新选任的学生干部必须参加任职培训,未经培训不得正式上岗。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干部和学生社团负责人由院团委负责培训,各系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和团支部、班级委员由各系团总支负责培训。

第十五条  院团委举办新时代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学生骨干培训班,同时创造条件推选学生干部参加团市委、市学联等部门组织开展的学生干部培训、社会实践等,为学生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学院、各系负责学生工作的老师有责任对学生干部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力所能及帮助他们解决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院团委、系团总支每学期互相通报学生干部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有关情况,共同促进学生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将作为继续担任学生干部和参加各类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干部和学生社团负责人由院团委负责考核。各系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和团支部、班级委员由各系团总支负责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考核分为测评考核和出勤考核两部分。测评考核由被考核人自评和考核组成员考核两部分组成,被考核人和考核组成员参照学生干部测评考核表进行匿名打分。出勤考核由考核的对应组织部门针对学生干部的会议和必要活动出勤情况进行打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成绩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考核成绩全部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由院团委和各系颁发任职证明。

第六章  退出和补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辞职或由主管部门予以免职:

(一)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

(三)本科生期末考试中必修课单科成绩低于60分的,研究生期末考试中单科成绩低于60分的;

(四)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或因本人工作失误对学校或同学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自动辞职、被免职的学生干部留下的编制由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补充。如需补充的,应按照共青团有关文件、学生组织章程和社团有关管理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相关条款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