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4-04-23 08:26


根据2024319日《教育部关于同意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始于中央工委19478月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开办的青年干部训练班,1979年设立为北京电子专科学校。1992年,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在北京电子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学院建校以来,时刻牢记党的重托,秉承“忠诚、笃学、严谨、守纪”的校训,不断熔铸特色内涵,将独特的政治优势、体制优势以及对人才培养的特殊要求,融汇到生动的办学实践中,孕育出独特的办学模式,为党和国家密码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又名中共中央办公厅电子科技学院,简称电科院,英文名称为Beijing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stitute

第三条  学院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中共中央办公厅,业务指导部门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涉及密码专业建设相关事项由国家密码管理局进行指导。学院具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7号。学院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遵循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适应国家密码事业发展需要和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事业发展新形势,坚持不求大而求特色、不求综合而求专长、不求规模而求质量的办学定位,努力建设“专而特、专而精、专而优”的国内知名高校。

第七条  学院牢固树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三全育人”“五育并举”,为党政机关、密码行业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养政治忠诚、学业扎实、作风严谨、纪律严明、富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八条  学院坚持推动学术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不断完善科研工作体系,努力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

第九条  学院坚持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社会服务,为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密码行业及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提供人才、智力和科学技术支持,推动党和国家密码与保密事业、网络安全战略与信息化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学院发挥大学文化的优势,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大力弘扬中共中央办公厅优良传统作风,传承密码工作优良传统,培养科学和创新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第十一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根据需要适当开展密码和保密干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批准,依法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建设以工为主,理、工、管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十三条  学院着力推动教育评价改革,完善教育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和科学评价体系。开展各种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探索,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四条  学院的举办者、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依法对学院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考核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核准学院章程,指导、审核学院的发展规划;任命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应由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依法纠正学院不当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保障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  学院的举办者、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依法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合法权益;为学院办学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为学院的改革发展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和必要的政策制度支持。

第十六条  学院坚持密码特色办学方向,依法实施自主办学,独立管理内部事务。学院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招生人数、结构,依法依规制定招收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

(四)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限额、岗位设置总量,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据职责权限自主设置、调整内部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部门,自主设置各类岗位以及聘任工作人员;

(五)在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聘教职工职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薪酬体系;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

(七)自主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管理,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学位和学历授予标准,依法颁发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自主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完成主管部门规定的人才培养任务,保证教育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四)保护学院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指导和评价;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成员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学院保障教职工行使以下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自身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和职务晋升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职业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级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教职工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爱岗敬业,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认真履行聘约和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落实“三全育人”理念,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四)珍惜和维护主管部门和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五)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实行人员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进行聘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统一、规范的奖励和荣誉制度,对为国家和学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承担责任的,由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实行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并不断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学院建立并实行教师学术休假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障离休或退休教职工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非本校在编教职工,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期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节  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  学院保障学生行使以下权利:

(一)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二)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如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招生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国家政策和学院招生规定,招收符合学院人才培养要求的学生,对学生实施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十四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忠诚教育融入学生教育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服务密码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为学生的就业、创业提供服务指导,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服务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依照有关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设立学生申诉机构,依法受理学生诉求,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规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决策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院意识形态的引导和管理。领导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师风学风。

(八)加强对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九)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十)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副书记按照分工协助学院党委书记工作。

学院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学院党委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纪检和审计监督,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机制建设。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检查和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术组织机构、学科和专业设置方案,以及人才培养方案。研究提出学院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的意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推荐干部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研究提出学院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措施。

(四)组织拟订和执行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落实教材建设相关政策,完善校内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管理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党和国家密码保密事业以及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学院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院行政重要事项的会议。出席院长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为院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列席会议人员为党委常委和其他由院长指定的人员。

第四十八条 学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建立和健全学院党委会、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书记碰头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按照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学院健全系级党组织和各系部议事决策制度,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各系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领域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担任学院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设置申请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等学术事务。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及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种人才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和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学术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与使用;就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按照程序组织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第五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分别履行对学院教学工作和学科建设工作的研究、指导、咨询和审议决策职能。根据工作需要,经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负责讨论、审议与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相关领导、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教师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

第五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定新增或调整各类学位授权学科点;

(四)审定学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制定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依据《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修订完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和学院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院充分保障群团组织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校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学院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校内其他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四节 内设机构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若干教学和科研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院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所)一体化管理体制。学院统一管理教学和科研,各系(部、所)根据学院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教学科研要求,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学院教学、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院在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赋予教学和科研机构相应的管理和使用自主权,并建立完善对教学和科研机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院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依法依规设置、变更或者撤销有关工作机构和党委工作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党委工作部门的职能。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批准设立二级党组织(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六十五条 学院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依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院行政管理和教辅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部门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院所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制定和修订章程需报经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送有关登记机关备案或核准;单位负责人由学院任免。

第五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第六十八条 学院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学生收费,依自愿、非营利原则提供收费性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条 学院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全面规范、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七十一条 学院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学院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十二条 学院资产指学院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资产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三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四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六条 学院依法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七十七条 学院坚持将办学功能与密码人才培养有机结合,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不断提高密码专业教育水平。加强与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和密码部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有关政府机构以及社会团体的沟通与合作,努力为国家、行业、地方提供支持和服务,为学院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七十八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在办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根据需要开展行业领域的继续教育及教育培训活动,为国家和社会发展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七十九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各个时期学习、培训和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深化学院与校友的多方合作,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条 学院校训为“忠诚、笃学、严谨、守纪”。

第八十一条 学院徽标为椭圆形标识,整体图形为英文“电子”一词开头字母“e”的字形变体,点和线代表密码通信,“BESTI”为“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的英文缩写,红色代表学院隶属于中共中央办公厅,蓝色代表高科技、知识的海洋。学院徽章为印有学院徽标的圆形金属证章。

第八十二条 学院校旗为红底黄字,中间印学院全名及英文名称。

第八十三条 学院校歌在未正式确定前,暂以《毕业歌》代之。

第八十四条 学院确定每年9月第三周的星期六为校庆日。

第八十五条 学院网址为www.besti.edu.cn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党委会审定后,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审批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在学院内部制度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学院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学院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调整以及学院发展实际需要,按照程序对章程进行适时修订。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授权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